1976年,我坚持选举委员会,确保乡区与市区选民人数的差别,是必须公平与合理。这是因为这种差异是不合理的。例如,一个乡区的选民人数可能是2万人,而市区的人数可能是10万人。 在1957年,大马刚刚独立的时候,乡区与市区选民人数的差别,不能超过15%。当局修改宪法,把选民人数的差异增加到50%。接着,这个差异是没有限制了。 今天,我催促竞选委员会, 积极调整乡区与市区选民人数的差别,使它不超过15%。
posted by Tan Seng Giaw @ 10:51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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